”字的误释,在简文中可读为“韘”。包山楚墓中出土的扳指,内部衬有皮垫——韘,与简文所记相合,也说明了“夬”、“韘”之间的区别。
[关键词]:趞曹鼎、夬、扳指、韘
扳指在考古实物中时有发现,先秦时期,人们射箭时将其戴在手指上用以辅助钩弦。据统计,考古发现中出土的扳指已有近百件[1],学者对其研究也日益深入。考古发掘报告中绝大多数均称扳指为“韘”,相关研究文章也多沿用此称,这一命名似乎已得到普遍认可。但若梳理文献记载,再结合古文字的考释成果,就会发现将扳指命名为“韘”其实并不严谨。本文先从金文中“夬”字的考释入手,再结合传世文献、考古实物对扳指的称呼进行重新讨论,进而确定其正确的命名。
(一)释金文中的“夬”字
十五年趞曹鼎现藏上海博物馆,铭文著录于《殷周金文集成》2784号[2]。鼎铭记载周恭王在周新宫射庐中进行习射并对趞曹进行了赏赐,内容不但有利于西周时期的射礼研究,同时所载赏赐品对研究西周名物制度也非常重要。下面先按通行意见录写释文(释文用宽式),再讨论相关问题。
唯十又五年五月既生霸壬午。恭王在周新宮,王射于射庐。史趞曹赐弓、矢、虎橹[3]、胄、盾[4]、殳。趞曹[敢对曹][5]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休,用作宝鼎、用飨朋友。
铭文中所谓的“虎”字原篆作:
(《集成》2784号)
为便于称呼后文用A来代替该形。据笔者所见,关于A字的考释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以阙疑处理[6];二是陈梦家先生将该形释为“臯”并在其后读断[7]155;三是释该形为“虎”,当成其后“橹”的定语,此说影响最大,现在常见的很多金文著录类、选读类释文,绝大多数都赞同释“虎”的观点。如《殷周金文集成引得》释文[8]48、《殷周金文集成释文》[9]第二卷359、《集成》释文、《金文引得》[10]136,专门研究上博馆藏青铜器的陈佩芬先生,[11]232集中整理西周赏赐品的吴红松先生均持此说[12]92。
其实以往关于A字的考释意见均有难通之处。先看释“臯”说,陈梦家先生考释此字时并未详细分析,只谓参考他在小盂鼎铭文中的考释。小盂鼎铭中所谓的“臯”字写作从
、从虎[13]112,实为“甲胄”之“甲”字[14]270-274,其与A形并不相同,两者也不是同一个字,故陈说不可信。再看影响最大的释“虎”说,西周时期“虎”字常规形体如下[15]:
师克盨盖(《集成》4468)
师虎簋(《集成》4316)
是由“虎”字早期象形写法减省而成,主要特征是张开的虎口形与虎腿形方向一致,使左侧形成类似四个横向的笔画,而上录A形明显不具有此特征,西周时期“虎”字常见,并没有与A形相近者。且同篇铭文中“卢”字作
,所从的“虎”旁与A的上部完全不同,这说明A形并非“虎”字。另,铭文所记其他几件赏赐品前均无修饰语,若“橹”前有“虎”作为修饰成分,从行文来讲也十分怪异。上引陈梦家先生观点释“臯”虽然不可信,但他在A后读断,应是注意到了A为独立的物品,这一点是可取的。
我们认为A字应拆分成
二形,前者为“又”形,后者为半环形。同篇铭文中的“又”字作
,“又”旁作
(“射”字所从),写法均与A所从相同,可证。则A形像手指上戴有环状物,为表意字,联系学界现在对古文字形体的认识,A显然应释为“夬”。
《说文》:“
(夬),分决也。从又、
,象决形。”对于“夬”的本义学者多不得其解,朱骏声的观点值得注意,其云:“按本义当为引彄也,从又,
,象彄,丨,象弦,今俗谓之扳指,字亦作觖。”[16]林义光赞同此说[17]117。按,朱骏声对字形分析虽不可信,但是他认为“夬”本为扳指,却十分正确。战国楚简文字中的“夬”字形体作:
(包山260)
(郭店《老子乙》14)
形体像手指上戴有环形,何琳仪、赵平安先生均据此认为“夬”的本义是射箭时戴在指上用以钩弦的扳指[18],其说可信。以上录“夬”字与A形对比,不难看出两者形体十分相近,均从又,且上面手指套有环状物,只是A形中的环形没有闭合,这一点似乎不能构成区别特征,赵平安先生曾举出多组例子说明“古文字中某些不封口的写法可以写成封口,封口的写法可以写成不封口”[19]21。此处“夬”字也属于同类情况。上录“夬”字小篆作
,马王堆帛书中“夬”或作
[20]114,两者所从环形便未封闭,汉简中很多“夬”旁也作此状,再考虑到书写个体差异性等因素,A形应当释为“夬”字。
文献中“夬”亦写作“抉”、“决”、“玦”。《周礼·夏官·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箙、矰、弋、抉、拾。”郑玄注:“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玄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著右手巨指。”《仪礼·大射仪》:“司射适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于弓外,见镞于弣,右巨指钩弦。”郑玄注:“决,犹闿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闿之。”《逸周书·器服解》:“象玦朱极。”朱右曾《集训校释》“玦,决也,一名韘,以象骨为之,著右手大指,所以钩弦而闿之。”关于以上多种异体,王念孙也曾有讨论[21]262上栏,可参看。是“夬”为射箭时常用的物品且写法多样,但均以“夬”为声符。
将A释为“夬”后,则代表独立的赏赐物,相关铭文重新断句如下:
…史趞曹赐弓、矢、夬、橹、胄、盾、殳……
“夬”与其他赏赐物品并列呈现,也避免了以前把A当成修饰语导致行文不平衡的毛病。趞曹鼎铭所记赏赐之物前两件分别是弓、矢,A释为“夬”后,其与弓矢并列相邻,极其允当,也符合当时恭王在射庐中的情景[22]。文献中所载的“夬”经常与弓、矢等物并称,除上一段所引文献外,又如《诗经·小雅·车工》:“决拾既佽,弓矢既调。”下引包山遣册中所记“夬”与弓矢亦并列。趞曹鼎铭中弓矢与“夬”并列,也与文献中的并列情况相同。
趞曹鼎铭中前文记载周王在射庐中习射,接着说周王赏赐趞曹物品,类似记载还见于师汤父鼎(《集成》2780):
唯十又二月初吉丙午,王在周新宫,在射庐。王呼宰应赐〼弓象弭、矢箭彤栝[23]。师汤父拜稽首……
鼎铭也说王在射庐中,然后赐给师汤物品,所赐为弓、矢,都是射箭时所用物品,趞曹鼎铭所赐弓、矢、夬的情况亦同,两篇鼎铭所记相类[24],文意上可相互类比。
“夬”字写成手指套有环形,应是早期便出现的表意写法。上文提到讨论“夬形的古文字学者,多把甲骨文
、金文
类形体也当成“夬”,现在看来并不正确。这类形体与“夬”是有区别的,即环形与手形的位置关系不同,真正的“夬”字都是环形套在“又”字中上面指形之上。据柞伯簋铭文“臤”字作
来看[25],这些形体应释为“臤”,与“夬”无关。那么,以前学者只找到了战国时期的“夬”字形体,现在知道西周金文中也存在类似形体,便把该形的出现时间大大提前了,相信随着考古资料的不断增多,时代更早的“夬”字也会出现。
出土文献中有关“夬”的记载见于战国出土简册,如仰天湖楚简(7号)“有红组之绥,有骨夬。”[26]109又包山楚简(277号)遣册中也有关于“夬”的记录,字形从骨[27]64。“夬”的实物在考古遗物中常有发现,先秦时期也有数十件之多。现择其要简略论述,商代晚期的殷墟妇好墓出土1枚(原称扳指)[28]194,玉质,这也是目前发现时代最早者。西周时期的北吕周人墓地出土1枚(原称韘)[29],玉质。西周中晚期的三门峡虢国墓地出土2枚(原称韘),玉质[30]。东周时期出土更多,晋国赵卿墓地出土1枚(原称韘),玉质[31]。这一时期“夬”的质地也开始多样化,多变为骨质。如洛阳中州路东周墓葬曾出土4枚(原称韘),其中3枚为骨质,1枚为玉质[32]。又包山楚墓出土2枚(原称指套)[33],望山二号墓出土20枚(原称韘)[34],均为骨质。曾侯乙墓出土5件(原称韘)[35],玉质的1枚,木质4枚。
考古出土所见“夬”的摆放位置也需注意。据《洛阳中州路》一书介绍,M2403所出的“夬”放在人骨架的手部[36]124。曾侯乙墓所出玉“夬”,放在墓主的左手掌处[37]431,这无疑说明学者把“夬”字的本义看成是手指所戴扳指是正确的。另,旧多认为“夬”只戴在拇指上用以勾弦,但徐汝聪女士通过考古实物排比,指出两周时期存在食指套韘以勾射的现象[38]。其说可从。
从商代开始,经西周到东周,考古发掘中均有“夬”的出现。东周时期的“夬”已见于文字资料,西周时期非常重视射礼,“夬”的使用应比较广泛,但金文资料已经很多,与习射及赏赐有关的铭文亦不少,却没有关于“夬”的记载,这难免令人生疑,现释出趞曹鼎铭中的“夬”字,也解决了这个疑问。且该字的认出,不但有益于西周时期射礼的研究,对西周时期名物的认识也很有意义。
(二)说文物中扳指的命名
下面谈谈与“夬”有关的“韘”并说明两者的关系。
《说文》:“韘,射決也,所以拘弦。以象骨、韦系著右巨指。从韦、枼声。《詩》曰:童子佩韘。弽,韘或从弓。”所引《诗》见《卫风·芄兰》,毛传:“韘,决也。能射御则佩韘。”是《说文》与《毛传》并以“韘”为决,朱熹《集传》:“韘,以象骨为之,著右手大指,所以钩弦而闿体。”更是直接指出“韘”即扳指。这一说法影响很大,清代《说文》学家大多信从其说,王念孙《广雅疏证》也认为“韘”即“决”。徐珂《清稗类钞·服饰·扳指》:“扳指,一作搬指,……著于右手之大指,实即古所谓韘。韘,决也,所以钩弦也。”现今使用的字典类工具书,也以扳指解释韘。现代考古界学者也多承此说,考古出土此类扳指近百件,除少数以扳指或指套命名外,绝大多数考古报告称之为韘,上文所提到的几例便可证明。专门研究出土实物扳指的学者,如黄曲[39]、许晓东[40]等先生,所撰文章均称之为“韘”,且以之为标题。较早释出仰天湖竹简“夬”字的何琳仪先生,认为“夬”即“韘”,为先秦男子经常佩戴之物。“韘”指夬,即用以射箭的扳指,现今似乎已为学界广泛接受。
扳指多为骨质或玉质,“韘”字从韦,其代表扳指,较为奇怪。上文已论,典籍中表示扳指的词,均从夬得声,他们声符相同,属于音近假借关系。“韘”与“夬”读音并不相近,且“韘”训作决,典籍少见,段玉裁谓“‘韘’即今人之扳指也,经典多言‘决’,少言‘韘’。‘韘’惟见《诗》,毛公释为‘决’”[41]235,是段氏已经注意到“韘”字这种用例典籍极少。刘向《说苑·修文》:“能治烦决乱者佩觿,能射御者佩韘。”北齐刁翔墓志:“君佩韘志重,仪表攸备。”[42]此二处“韘”与《诗经》中所指一致,但时代均较晚。据我们所检,汉代以前典籍中其他“韘”字用法似鲜有与此相同者,所以“韘”字这种用法的确极其少见。故“韘”即扳指这一观点,实有可疑之处。事实上对于这一问题,早期意见并不一致。如《卫风·芄兰》郑玄笺谓:“韘之言沓,所以彄沓手指。”是以“韘”为沓,与毛传以“韘”为决不同。孔疏云:“郑以《礼》无以韘为玦者,故易之为沓。”可见郑玄早已注意到典籍中“无以韘为玦者”的现象。清代学者的意见颇值得注意。王夫之在《诗经稗疏·诗广传》中曾辨析“韘”与“决”的关系云:
按,许慎说:“(韘)以象骨、韦系,著右巨指。”象骨者,决也。韦者,韘也。决之内加韦以护右巨指,不使弦契指而痛。今初学射者,或施方寸熟皮于指决(俗读挤甲,北人谓之搬指),其遗制与?是决自决,韘自韘,故郑笺云“彄沓手指”,而不言彄弦[43]68。
王夫之在后文又对“沓”与“韘”进行了区分,指出郑玄谓“韘”是“沓”并不正确。王说极其具有启发性。关于“韘”这一问题,马瑞辰也有重要的论述:
“童子佩韘”《传》:“韘,决也。能射御则佩韘。” 《笺》:“韘之言沓,所以彄沓手指。”瑞辰按,韘字从韦,必兼以韦为之。《说文》:“韘,射决也,所以拘弦。以象骨,韦系,著右巨指。”据云,“韦系”足证韘字从韦之义。《士丧礼》:“设决丽于
,自饭持之。”郑注:“决以韦为之藉。”与《说文》言韦系合。今则射者著班指,内必以皮衬之,以免其滑,即古韘用韦系之遗制。《说文系传》曰:“韘所以助钩弦,若今皮韘”是矣。《说文》又曰:“屟,履中荐也。”荐犹藉也。履中藉谓之屟,决内藉谓之韘,其义一也[44]217。
是马瑞辰与王夫之观点相同并举出《士丧礼》郑注这一关键性证据,后来黄以周[45]、徐灏[46]5658也对“决”与“韘”进行过区分,其主要观点与上举诸家相似,此不赘引。台湾学者那志良[47]、徐正伦[48]86先生也讨论过“决”“韘”关系,认为两者本为二物,因搭配使用而混称,陈思婷女士赞同其说并对两人观点有过集中引述、辨析[49],可参看。
综观以上几家意见,他们认为“决”与“韘”当为两物,前者为射箭时手指所戴扳指,后者以韦为之,是衬在扳指(即决)内的垫。尽管此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我们认为它是极其正确的,上世纪末包山楚墓的发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关键性证据。
上世纪末发掘的包山楚墓共出土两枚“夬”,据介绍其中标本2:379内测残留有皮垫:
皮垫长10、宽0.8、厚0.1厘米,皮垫两侧边缘以黑色丝线锁成宽约0.15厘米的边。锁边采用回缝针法,……形成缝线叠压,中脊呈人字形的锁边[50]262。
下录图1中,前一形“夬”中带有皮垫,后者为去掉皮垫之形。图2为“夬”内皮垫所采用的针织法示意图:
图1 包山楚墓出土之“夬”标本[51]图版八九3
图2 包山楚墓出土“夬”标本之内垫锁边示意图[52]264,图版一七七3
关于皮垫的名称,田河先生曾有讨论,包山简(260号)记“一纷袷,夬
。”其中“夬
”旧一直被释为“夬昷”,田河先生认为“夬昷”读成“夬韫”,指扳指里垫[53]175。按,“昷”或“韫”在典籍中似乎没有训作与垫有关的词,田先生也未能举出例证,所以此说在训诂上缺乏例证。关于包山简260号简中
形,伊强先生认为“昷”是“”字之误写[54],刘国胜先生据此认为当读为“韘”,“决韘”连读,指勾弦的扳指[55]。在此基础上,罗小华先生信从陈伟先生提示认为“夬”、“韘”为二物,同时怀疑包山墓中出土皮垫可能是韘的遗留[56]。按,关于
形,释读意见繁多,赵平安、刘钊、何琳仪、李家浩等先生均有讨论。我们认为,伊先生将其与“”字联系起来最为合理,但该形不是“”字之误写,而应该就是“”字。“昷”、“”二字形体虽较为相近,但仍有区别,前者中间从人形,后者中间从“又”旁。通过放大的图片细审该形如下:
中间撇画上部穿出竖弯画,该旁应是“又”形,而非人旁。也就是说该形本身就是“
”字,因以往未能仔细观察才导致误释。上引刘、罗二文已论,“
”可读为“韘”,可信。同时罗先生怀疑皮垫与韘相关是很合理的。此后,许晓东先生也曾谈及该皮垫,他说“此骨韘内里所衬之皮垫就是韦”[57],其把皮垫与“韦”联系起来也有启发性,但仍把扳指称为“韘”,认为“韘”与“韦”为二物,仍没有弄清几者的关系。其后的几位学者在讨论“夬”时,依然称之为“韘”,是仍不明两者区别。
联系上文清代学者所论“夬”、“韘”之间的区别,包山楚墓所出皮垫正符合“决内藉谓之韘”的说法,无疑就是“韘”。从文字构成上看,也可证明。“韘”从韦、枼声,古从枼之字多与薄、扁之物相关,如《说文》:“枼,楄也。薄也。”又“牒,札也。”又“
,薄切肉也。”又“屟,履中薦也。”又“鍱,鏶也。”是其例。“韘”应与此相类,为皮韦做成的薄扁之物,属于皮垫,射箭时衬在扳指中,用以保护手指,也兼有防滑作用。幸亏包山楚墓所出皮垫尚未腐烂消失,可以此确定“韘”的具体所指,是出土实物与学者所论若合符节!
生产劳动过程中,如果所用的器物比较坚硬且与皮肤直接接触,再要承受外力,则往往需包裹皮垫,以免器物伤及肌肤。以车马器中的轭为例,轭是横在马颈上马用以施力拉车的器物,西周时期的轭或为木制或为铜制,较为坚硬,易磨伤马颈,所以轭上有时要衬以皮革,文献中称之为“
”。秦皇陵二号铜车马上的轭便铸有此物,学者对其形制及作用有详细论述,考古资料所见的一些车轭上也有“
”的残留痕迹[58]。此处所说“
”之于“轭”,与上文所论“韘”之于“夬”正相一致,且他们都得到了考古实物的验证。
至于《诗经》“童子佩韘”之“韘”是因其常衬在夬中,所以可临时指代夬,与训诂学中“通言之”、“析言之”现象相似。诗中前后两句最后一字分别为“叶”、“甲”,均为叶部字,“韘”是叶部字,而“夬”是月部字,此处用“韘”而不用“夬”也是为了趁韵的需要。除此之外,上引典籍中称“韘”的现象都是在“佩韘”一词中,之所以用“韘”而非“夬”(或其他夬声字),可能是为了与古书中“佩玦”一词相区分。即古人一般情况下均以“夬”(或夬声字)称扳指,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偶尔以“韘”代之。古人在使用时,对“夬”“韘”是有区分的,这从上引包山260简中“夬”、“韘”同见也可看出。通过实物比照,可知简文中“夬”、“韘”应指二物,可能是扳指和衬垫两种东西,也可能指带有衬垫的扳指。但无论哪一种理解,都说明在当时的使用过程中,人们对“夬”、“韘”是有区分的,只是后人逐渐忽略两者区别,导致目前大家均以“韘”代“夬”了。
本文讨论了“夬”及其命名,认为趞曹鼎铭中旧释为“虎”的形体,应改释为“夬”,是周王赏赐给趞曹的扳指。强调了“夬”和“韘”的区别,“夬”是射箭时所戴扳指,有古文字形体作为证明,而“韘”为“夬”中衬垫,有出土实物作为佐证,两者不同,学界把出土之“夬”命名为“韘”是不妥当的,希望在日后的研究中能够给予相关物品正确的命名。
附记:本文完成后承蒙吴振武师、林沄先生、陈剑先生、郭永秉先生、苏建洲先生、程少轩先生、葛亮先生或提出修改意见,或提供参考资料,此处一并致谢!
注释
[1] 黄曲:《浅论“韘”及“韘形佩”》,《考古与文物》,2011年2期。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 2007年,本文简称《集成》。
[3] 铭文中“胄”前一字旧或释成“九”,读为“厹”。按所谓“九”字,实为“虏”字所从之“力”旁,并非独立之字。详参程鹏万:《释十五年趞曹鼎铭中的“虏”》,未刊稿,此蒙作者惠赠。
[4] 此形有释“干”、释“盾”两种观点,暂从释“盾”说,参林沄《说干、盾》,《古文字研究》第22辑,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5] 此三字为衍文,前辈学者已多有论述。
[6] 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第42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于省吾:《于省吾著作集·双剑誃吉金文选》第259页,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罗福颐:《三代吉金文存释文》,香港:香港问学社,1983年。另,吴闿生释该形为“于”,于字形明显不合,故不需详论,参《吉金文录》卷一第25页,1933年南宮邢氏刻本,吉林大学图书馆藏。
[7]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8] 张亚初:《殷周金文集成引得释文》,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
[9]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释文》,香港: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硏究所,2001年。
[10]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文字硏究与应用中心编:《金文引得·青铜器铭文释文引得·殷商西周卷》,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11] 陈佩芬:《夏商周青铜器研究·西周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2] 吴红松:《西周金文赏赐物品及相关问题研究》,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13]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14] 李零:《古文字杂识(两篇)》,《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5] 西周时期“虎”字常见,多数都作此种写法。其他形体可参看董莲池:《新金文编》第584—586页,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
[16]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第669页,中华书局,1984年。
[17] 林义光:《文源》,北京:中西书局,2012年。
[18] 何琳仪:《仰天湖竹简选释》,《简帛研究》第三辑第110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据其后记此文是作者参加1992年古文字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赵平安:《夬的形义和它在楚简中的用法——兼释其它古文字材料中的夬字》,《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1997年。
[19] 赵平安:《关于夃的形义来源》,《中国文字学报》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20] 陈松长等编:《马王堆简帛文字编》,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21] 王念孙:《广雅疏证》,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4年。
[22] “射庐”为习射场所,详论参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第155—156页,中华书局,2011年。
[23] 关于“箭”、“栝”二字的释读参孙诒让《古籀拾遗·古籀余论》中《古籀余论》第24页,中华书局,2005年。
[24] 由此不难推测,趞曹、师汤受赐之弓箭等物,也许便是周王射箭时所用,因为金文中不乏有赏赐王用之物的实例。
[25] 关于柞伯簋中形体释读参陈剑:《柞伯簋铭补释》,《甲骨金文考释论集》,线装书局,2007年。
[26] 何琳仪:《仰天湖竹简选释》,《简帛研究》第三辑,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27] 刘国胜:《楚丧葬简牍集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年。
[28]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殷墟妇好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
[29] 宝鸡市周源博物馆:《北吕周人墓地》第127页,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
[30]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门峡市文物工作队:《三门峡虢国墓地》184页,图版75页,文物出版社,1999年。
[31] 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太原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太原晋国赵卿墓》第156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
[32]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洛阳中州路(西工段)》第115页、又124页,科学出版社,1959年。
[33]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墓》第262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34]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望山沙塚楚墓》第138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
[35] 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第384页,又431页,文物出版社,1989年。
[36] 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洛阳中州路(西工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
[37] 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
[38] 徐汝聪:《用韘及韘佩——以梁带村芮国墓地M27出土韘为例》,梁带村芮国墓地研讨会,2012年。此文后来又发表在《两周封国论衡——陕西韩城出土芮国文物暨周代封国考古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39] 黄曲:《浅论“韘”及“韘形佩”》,《考古与文物》,2011年2期。
[40] 许晓东:《韘、韘式佩与扳指》,《故宫博物院院刊》,2012年第1期。
[41]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8年。
[42] 李开岭、刘金亭:《山东乐陵出土北齐墓志》,《考古》1987年第10期。
[43] 王夫之:《船山全书》第三册《诗经稗疏·诗广传》,长沙:岳麓书社,1996年。
[44]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45] 黄以周:《礼书通故》第483页,又1104页,中华书局,2010年。上引赵平安先生文注释亦赞同黄以周观点,以“决”与“韘”为两物,可从,但其未加详论,故未能引起注意。
[46] 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转引自《说文解字诂林》,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
[47] 那志良:《古玉鉴裁》第124页,国泰美术馆,1980年。此书未见,转引自下面陈思婷文。
[48] 徐正伦:《细说古玉》,台北:三友图书公司,1992年。
[49] 陈思婷:《说夬》,《东方人文学誌》第5卷第3期,2006年。
[50]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51]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52] 采自《包山楚墓》第264页图一七七3,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53] 田河:《出土战国遣册所记名物分类汇释》,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54] 伊先生观点是在武汉大学简帛中心读书会上提出,见下引刘国胜、罗小华二文。
[55] 刘国胜:《包山二号楚墓遣册研究二则》,《考古》,2010年第9期。
[56] 罗小华:《说拾》,简帛网,2010年5月24日。
[57] 许晓东:《韘、韘式佩与扳指》,《故宫博物院院刊》,2012年第1期。
[58] 陈剑:《释西周金文中的“厷”字》,《甲骨金文考释论集》第239-240页,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
本文曾在复旦大学举办的“简帛文献与古代史”学术研讨会 ( 2013 年 10 月 19 -20 日) 上宣读,正式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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